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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实施意见

信息来源:暂无 发布日期: 2019-09-18 浏览次数:

各学院: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根据《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18〕16号)、《福建省教育厅等九部门关于印发< 福建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闽教学〔2019〕21号)、《福建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正式启用“福建助学”app的通知》(闽教办学〔2018〕10号)文件要求,现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适用对象

本实施意见适用于我校在校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


本实施意见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二、认定原则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应遵循实事求是、公平、公正、精准的原则进行。

三、认定机构

(一)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监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学生工作部(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组织、审核和管理全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二)学院认定工作组。学院成立以分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为组长、辅导员、学生代表等担任成员的认定工作组,负责组织、审核本院的认定工作

(三)认定评议小组。以班级、年级(或专业)为单位成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评议小组,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班级小组由班长任组长、团支部书记以及其他熟悉学生情况的三名同学代表组成;年级(或专业)小组由学生辅导员任组长,班长、学生代表组成,学生代表人数视年级(或专业)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每班代表人数不少于班级总人数的10%。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班级、年级(或专业)范围内公示。

四、认定类型、依据和等级

(一)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类型

1.建档立卡家庭学生:持扶贫部门发放的《扶贫手册》,在“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中具有电子信息档案。

2.低保(含特困供养人员)家庭学生:学生本人或法定监护人是低保对象,持民政部门发放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在民政“最低生活保障(含特困供养人员)信息系统”中具有电子信息档案。

3.孤儿: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并在“民政信息系统”中具有电子信息档案。

4.残疾学生:学生本人持残联部门认定发放的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在“残疾人人口基础数据库”具有电子信息档案。

5.烈士、英雄模范和因公牺牲、一级至四级因战因公伤残的军人、公安民警、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家庭子女:经退役军人事务、公安、应急管理部门认定,持有相应证件,符合《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其他相关文件规定可享受教育优待对象的家庭子女。

6.优抚对象子女:经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认定,法定监护人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子女。

7.残疾人家庭子女:法定监护人持残联部门发放的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在残疾人人口基础数据库中建立电子信息档案的残疾人家庭子女。

8.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法定监护人因公牺牲或因见义勇为牺牲,根据有关文件规定其可享受教育优待资助的子女(学生);或经学校认定,学生本人或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因病因灾等各种原因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依据

1.家庭经济因素。主要包括家庭收入、财产、债务等情况。

2.殊群体因素。主要包括本办法第四条1至7类等人群情况。

3.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因素。主要指校园地、生源地经济发展水平、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学校收费标准等情况。

4.突发状况因素。主要指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意外事件等情况。

5.学生消费因素。主要指学生消费的金额、结构等是否合理。

6.其它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主要包括家庭负 担、劳动力及职业状况等。

(三)认定等级

根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困难程度,设置特别困难、困难2个等级。

特别困难,指学生及其家庭完全不能提供基本上学费用。主要包括本办法第四条1至7类学生及由本办法认定的其他特别困难学生。

困难,指学生及其家庭尚不能完全提供全部基本上学费用。

五、认定办法

(一)信息比对认定。通过“福建省建档立卡等学生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称‘福建省比对系统’)、“全国学生资助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称‘全国系统’),将本校在校学生学籍信息与系统基础数据进行线上比对认定,确定政策兜底类学生名单。

(二)量化评估认定。通过“福建省精准资助学生信息管理系统”(简称‘福建助学APP’)进行量化评估认定。量化认定原则上每学年进行一次,每学期根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三)评审认定。各学院组织学生申请、资料审核、民主评议等必要的程序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予以评审认定。评审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学年进行一次,每学期根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四)调查认定。学校及学院学生认定工作组通过实地家访、个别谈话、电话访谈及大数据分析等方式进行核查,根据核实情况予以认定。调查认定根据实际需要不定期进行。

(五)具体运用。

1.本办法第四条1至4类的福建省内户籍学生,主要通过“福建省比对系统”进行比对确认;福建省外户籍学生,通过“全国系统”进行比对确认,相关数据由资助中心登录系统下载提供。对于持有相关职能部门出具的有效证件但相应比对平台电子信息档案缺失的认定对象,各学院可综合应用相关认定方式予以认定。

2.本办法第四条5至6类的福建省内户籍学生,由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公安厅、应急管理厅认定并提供信息;省外户籍学生,学生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由学校予以认定。

3.本办法第四条7至8类学生,由各学院结合实际情况,综合运用“量化认定、评审认定、调查认定”等方式予以认定。

六、认定程序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认定按下列程序实施:

(一)各学院应广泛宣传国家资助政策,通过合适途径和方式,提前告知学生或其法定监护人国家资助政策内容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事项。

(二)每学年开学初,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统一布置启动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三)学生登录“福建助学APP”如实填写个人资料,进行认定申请。

(四)各班级(专业)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申请材料以及学生日常消费行为、在校生活状况、学习态度、个人品质等因素进行民主评议。

(五)学院认定工作组审核学生的申请材料,并将学生的申请材料与评议得分上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六)学校根据学生测评分,按特别困难学生和困难学生比例进行分档,初步形成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下发各学院。

(七)学院认定工作小组要认真审核初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对有异议的名单,以家访、谈心、电话访谈、大数据等方式对其重点调查认定。

(八)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要将最终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公示5个工作日。

七、监督检查

(一)认定期间,实行学院材料互查;认定结束后,学校进行认定资格复查,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学校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资金要专款专用,要及时发放给受助学生,严禁截留、挪用和挤占。

(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将纳入学院学生工作年终考评,并作为重要考核指标之一。

八、工作要求

(一)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

精准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做好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前提,是决定资助政策落实效果的基础性工作。各学院要充分认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重要性,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应依据其家庭经济状况,不能加入其他非经济因素。要正确认识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等解困型资助项目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保基本、兜底线”的功能定位,坚决杜绝将“助学金”变成“奖学金”或用“助学金”代替“奖学金”的行为。

(二)进一步加强政策宣传和教育引导

1.提高政策的透明度。要有计划、有重点地做好学生资助政策宣传工作。提高资助政策及执行情况的透明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要进一步做到“四公开”,所有资助项目公开,所有申请条件公开,所有评审过程公开,所有资助结果公开。

2.导学生积极受助。要通过讲解国家制定资助政策的目的,为保证资金投入所做出的努力等背景情况,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明白,国家资助是实现教育公平、促进社会公平的一种制度安排和重要举措。要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树立正确的荣辱观,正确面对眼前存在的困难,引导他们积极主动地利用国家资助完成学业。

3.加强对学生的诚信教育。要教育引导学生如实反映家庭经济困难情况,对申请资助时弄虚作假的学生,要以适当方式予以惩戒。

(三)开展调查研究,保护受助学生尊严。各学院应采用大数据分析、个别访谈等方式,深入、直观地了解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及时发现那些困难但未受助、不困难却受助的学生,及时纠正认定结果存在的偏差。各学院可结合学生活动,在每年寒暑假期间组织师生志愿者走村入户,对一定比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家访,在宣传国家资助政策的同时,了解学生实际需求并根据相应的资助政策给予帮扶。公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受助情况的内容,不能涉及学生个人及家庭的隐私;评定学生家庭经济状况时,不能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宣传学生励志典型时,涉及到受助学生的任何事项,都应征得学生本人同意;采用隐性方式,避免大张旗鼓地发放款式相同、规格统一的资助物品,把困难学生与非困难学生割裂区分开。

(四)精准分配资金名额,明确重点受助学生。学院认定工作组要坚持“保基本、兜底线、补短板”的原则,在民主评议时把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以及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作为重点认定对象,并按照最高档次或标准给予相应认定、资助,确保其顺利就学。分配资金和名额,不能搞简单的划比例、“一刀切”,要统筹考虑不同专业、不同年级、学生经济困难程度等因素。

九、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十、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1.《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2.《亿万先生MR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表》

          3.《福建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正式启用“福建助学”app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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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年9月18日